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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生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生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287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罗生强,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执行人罗生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人罗生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始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的吉C1Q0**本田雅阁轿车责令被告人罗生强退赔给原松原市伟业汽车租赁行的负责人刘成。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现经查,无被执行人罗生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