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梅玉与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丁元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朱梅玉,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丁元安,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49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朱梅玉与丁元安、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丁元安、邵根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元安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B1XX**的机动车一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丁元安所有的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的房产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元安和邵根娣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高、曝光名单,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2民初4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