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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中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7刑初46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中平,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1991年8月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松滋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中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中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胡中平与张某、孙某等人到同事潘某家(松滋市八宝镇中洲村)聚餐时共饮了白酒。饭后,其乘车返回位于松滋市八宝镇群星村的工作单位“光圣农资”,被告人胡中平随即驾驶停放在院内的号牌为鄂D×××××的黑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省道322线45KM+950M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王某(男,生于1993年1月24日,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黄集镇社区居委会二组)刮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王某当即报警,赶赴现场的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中平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已超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随后将其带至松滋市八宝镇卫生院抽血留样送检。2017年1月4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胡中平血液中检出了乙醇,含量为111.76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4.1之规定,被告人胡中平属于醉酒驾驶。同时查明,2016年12月23日,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21087201604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胡中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同日,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胡中平承担王某医疗费并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伍佰元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松滋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胡中平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松滋市司法局通过以上多方面调查,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同意对被告人胡中平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中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扣留机动车的领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驾驶证及行驶证的复印件、被告人胡中平犯罪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家属的申请和松滋市八宝原种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潘某、孙某的证言;3.松滋市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指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胡中平的供述与辩解;7.呼气检测、提取血样及询问视频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中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中平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胡中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中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辉华人民陪审员  吕义美人民陪审员  刘龙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