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吐尔孙古力·努尔麦麦提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吐尔孙古力·努尔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10执238号 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吐尔孙古力·努尔麦麦提,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无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吐尔孙古力·努尔麦麦提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吐尔孙古力·努尔麦麦提尚欠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李秋风 审 判 员 胡庆斌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