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朋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7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余中。被告人李朋,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李亚雄,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朋接到王XX购买毒品电话,双方约定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104号门前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进行毒品交易。当日3时许,被告人李朋在约定地点正要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王XX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朋处缴获毒品1小包、手机1部。经鉴定,从李朋处扣押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朋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对量刑意见有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3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贩毒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hamdr8v819eagwjijk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