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瑞,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唐瑞在宿迁市湖滨新区泰晤士广场、宿城区广场西道等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电脑、钻戒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92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瑞在宿迁市湖滨新区泰晤士广场,砸坏玻璃进入售楼处,窃得联想牌一体机电脑4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合计人民币2730元。2、2017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唐瑞在宿迁市宿城区广场西道,为实施盗窃,连续砸损王某、陆某、张某、朱某、陈某2、吴某2车窗玻璃。在被害人陆某车内窃得钻戒一枚、50新加坡元硬币一枚(按案发日汇率折合人民币243元)。在被害人张某车内窃得冲锋衣一件。经鉴定,被盗钻戒和冲锋衣合计价值人民币4950元;被损坏车窗玻璃合计价值人民币2450元。3、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唐瑞在宿迁市宿城区广场西道,为实施盗窃,连续砸损被害人徐某、俞某车窗副驾驶玻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窗玻璃合计价值人民币440元。另查明,被告人唐瑞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瑞处扣押钻戒一枚、人民币67.5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1;扣押冲锋衣一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陆某、张某、朱某、陈某2、吴某2、徐某、俞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裴某、吴某1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瑞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瑞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瑞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莹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