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魏振军与刘振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军,刘振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312号原告:魏振军,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敏(原告外甥女),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振国,男,52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明,巴林左旗花加拉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振军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与父母一居生活,分地时就分在了一起。后来原告结婚去了河北,就把口粮田承包给了被告。2016年承包期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但被告既不续签承包合同,又不返还承包土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承包原告的土地13.5亩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经过审理查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非原告本人签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逯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