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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许光盛与程云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光盛,程云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辖5号原告:许光盛,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横峰县,被告��程云仙,女,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横峰县,原告许光盛与被告程云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许光盛诉称,2009年至2011年11月其在横峰县人民法院从事日常维修维护及绿化工程,但一直未获得相关报酬。程云仙承认其雇佣了许光盛从事前述事务。故请求判令程云仙支付工资60,000元、垫付的材料款34,000元。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事由涉及该院办公楼及法庭的日常维修、维护、绿化工程的报酬事宜,故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称,其受被告雇佣从事横峰县人民法院办公大楼的日常维护和庭院的绿化活动,被告是横峰县人民法院物业保洁合同的承包人,由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难以彰显程序公正,应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程晓斌审判员  郑 彬审判员  范全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金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