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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奇新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蒙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乔勇、邢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奇新昌工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蒙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乔勇,邢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奇新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吉林省蒙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勇,经理。被执行人乔勇,男,1986年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邢春杰,女,汉族,1972年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奇新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蒙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乔勇、邢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做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吉林省蒙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奇新昌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63228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该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乔勇、邢春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蒙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吉林省蒙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乔勇、邢春杰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乔勇名下位于乌海市乌达区碧海花苑小区3号楼3单元3层西户(建筑面积95)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卫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