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成明与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成明,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监2号监督机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孙成明,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审被告: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龙峡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698-0。法定代表人:黄爱林,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孙成明诉原审被告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城法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该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以城检民监(2017)5002290000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正凯审 判 员 蔡道武人民陪审员 余绍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显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