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航、赵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航,赵宣,于俊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航,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浚县。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赵宣,男,1993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浚县。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于俊虎,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浚县。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航、赵宣、于俊虎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航、赵宣、于俊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航纠集被告人赵宣,由李航提供在网上购买的印有自己联系电话的招嫖小卡片,二人在安阳市彰德路望京商务酒店、红旗路格林豪泰宾馆等宾馆散发招嫖小卡片。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于俊虎明知李航介绍他人卖淫,来到安阳协助李航散发招嫖小卡片。嫖客通过招嫖小卡片上的电话联系李航,李航与嫖客约定嫖资后联系卖淫女,给卖淫女提供避孕套,并和卖淫女约定五五分成或者四六分成,李航从卖淫女手中收取费用后再和赵宣、于俊虎伙分。期间李航介绍袁某、李某卖淫共计9人次。案发后,赵宣协助民警抓获李航、于俊虎。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航、赵宣、于俊虎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宣、于俊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赵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航、赵宣、于俊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李航纠集被告人赵宣,由李航提供在网上购买的印有自己联系电话的招嫖小卡片,二人在安阳市彰德路望京商务酒店、红旗路格林豪泰宾馆等宾馆散发。同年12月4日,被告人于俊虎明知李航介绍他人卖淫,来到安阳协助李航散发招嫖小卡片。嫖客通过招嫖小卡片上的电话联系李航,李航与嫖客约定嫖资后联系卖淫女,给卖淫女提供避孕套,并和卖淫女约定五五分成或者四六分成,李航从卖淫女手中收取费用后再和赵宣、于俊虎伙分。期间李航介绍袁某、李某卖淫共计9人次,获利1540元。案发后,赵宣协助民警抓获李航、于俊虎。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航的供述,其从网上购买印有自己手机号码的招嫖小卡片后,和赵宣共谋到安阳通过介绍卖淫挣钱。2016年12月1日至8日期间,其和赵宣在安阳市瑞程宾馆、锦江之星、安阳宾馆、宜必思宾馆、望京商务酒店、城市快捷宾馆、格林豪泰等宾馆发放招嫖小卡片。期间于俊虎从12月4日参与进来,负责发放招嫖小卡片。其负责联系卖淫女,其给卖淫女提供避孕套,告诉卖淫女嫖客的房间号。其和卖淫女李某约定四六分成,和卖淫女袁某约定五五分成,共介绍二人卖淫九次,其本人获利1540元钱后,分给赵宣500元,分给于俊虎100元。赵宣12月1日在其介绍卖淫的时候一起去了宾馆,除此之外赵宣和于俊虎只负责发放招嫖卡片。2.被告人赵宣的供述与辩解,李航提议去安阳市发放招嫖小广告卡片,2016年11月29日到安阳当天就开始发了。卡片上印有李航的手机号码,嫖客根据招嫖卡片联系李航,李航再联系卖淫女并提供避孕套。卖淫一次三四百元,李航和卖淫女四六或者五五分成,之后李航再给其和于俊虎分钱,至案发前其分得400元,于俊虎分得100元。于俊虎是第三天到的安阳,其和于俊虎负责发放招嫖小广告卡片,卡片是李航印制的。其和于俊虎的吃喝住宿由李航负责。3.被告人于俊虎的供述与辩解,其于2016年12月3日到安阳,来之前就知道李航在做介绍卖淫的活儿。到安阳后李航给其和赵宣招嫖小卡片,其和赵宣到望京酒店、宜必思、格林豪泰等宾馆散发,卡片上印有李航的手机号码。李航负责联系卖淫女和嫖客,听李航说卖淫一次四五百元,不知道李航和卖淫女如何分。李航分给其和赵宣各100元。期间其见过一个高个子的卖淫女。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日晚上,“小丽”给其打电话让其到红旗路的城市快捷宾馆卖淫,其到宾馆门口见到一名胖胖的男子,该男子就把嫖客的房间号告诉其,并告诉其卖淫一次是400元,其和该男子六四分账。该男子给了其避孕套以后就在宾馆门口等着,其进去以后和房间里的嫖客发生了性关系。嫖客给了其400元钱,其在门口给了该男子160元钱。当天其通过该男子在该宾馆和格林豪泰酒店卖淫四次,之后又在宜必思酒店、锦江之星酒店和瑞程宾馆卖淫。通过该男子共计卖淫七次,每次三四百元嫖资,六四分成。该男子联系嫖客,约定价钱,提供避孕套。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5日其通过地上的招嫖小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到李阳,通过李阳卖淫,并约定五五分成。7日凌晨通过李阳介绍到宜必思酒店、望京酒店卖淫,李阳提供避孕套。当天卖淫两次,其中一次未发生性关系。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8日下午17时许,其正在望京商务酒店内上班,大厅前台服务员打电话说她通过监控视频发现有一个男子在酒店六楼发小广告卡片,其和楼层的主管在三楼将该男子抓住。该男子发的是招嫖用的小卡片广告,上面有美女的照片,下面还有电话号码。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初就有人在望京商务酒店发招嫖小卡片。5日晚上其通过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到一名男子,约定地点和嫖资后,凌晨3点左右,一名身高1.7米左右的女子进到其住的望京商务酒店房间里,其和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使用的避孕套是那名女子提供的。8.辨认笔录证明,证人付某辨认出证人李某;被告人李航辨认出同案犯赵宣、于俊虎,证人李某、袁某;被告人于俊虎辨认出同案犯李航、赵宣,证人李某;被告人赵宣辨认出同案犯李航、于俊虎,证人李某、袁某;证人袁某辨认出被告人李航;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李航、赵宣、于俊虎,证人付某。9.物证招嫖小卡片和避孕套若干、手机一部证明,被告人介绍卖淫用的广告、工具,被告人李航联系嫖客和卖淫女的通讯工具的情况。10.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12月8日18时,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在北关区望京商务酒店发放招嫖小广告。后被告人李航、赵宣、于俊虎被抓获。1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李航、赵宣、于俊虎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12.抓获经过证明,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其中民警根据赵宣供述将李航、于俊虎抓获。1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移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航持有的招嫖小卡片7385张、避孕套80个、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明,证人李某、袁某、付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李航于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期间用招嫖小卡片上的电话号码与证人袁某、李某有多次通话、短信、微信记录,印证其介绍卖淫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航、赵宣、于俊虎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李航、赵宣、于俊虎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宣、于俊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赵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航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宣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于俊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四、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世杰审 判 员 邢炎萍人民陪审员 路建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