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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兰仁娟与姜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仁娟,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兰仁娟,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新华委工业路21号2单元509室。被执行人:姜志,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胜利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兰仁娟与被执行姜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岩审判员 郎永波审判员 周恩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