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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宋天赐、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赐,李秀梅,郑承东,许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宋天赐,男,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秀梅,女,汉族,住所城厢区。被执行人郑承东,男,汉族,住所城厢区。被执行人许永芳,男,汉族,住所荔城区。本院在执行宋天赐与李秀梅、郑承东、许永芳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秀梅、郑承东、许永芳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密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