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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与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管理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116号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小明,董事长。被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董事长。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管理处。负责人:常怀成。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管理处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89元,减半收取计4544.5元,由原告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