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博诉被告陈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434号原告何博,男,汉族,住平昌县。被陈兵,男,汉族,住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博诉被告陈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博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