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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博诉被告陈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434号原告何博,男,汉族,住平昌县。被陈兵,男,汉族,住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博诉被告陈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博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