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兰花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客运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985号原告:高兰花,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客运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徐福路北海城路西交会处。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兰花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客运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兰花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兰花撤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高兰花负担。审 判 长 张克俭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