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程南与被执行人袁恩明、李美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程南,袁恩明,李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6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程南被执行人袁恩明被执行人李美连申请执行人周程南与被执行人袁恩明、李美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经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袁恩明、李美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息自2015年8月14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袁恩明、李美连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程南借款本息合计37271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程南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李美连坐落于汝城县卢阳镇滨河西路锦绣新村第2栋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汝城县房权证初始登记字第××;产权面积其中房屋面积124.61㎡)房屋壹套予以拍卖。2017年4月25日以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公开拍卖,以303774.7元的价格竞买成交。减除执行费3910元,实际履行债务299864元,尚有72854.3元未履行。经查询金融机构、县房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恩明、李美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程南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恩明、李美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梁审 判 员 朱志峰代理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燕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