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清朝、陆龙梅与程建新、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88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对原告吴清朝、陆龙梅与被告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程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88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88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5、护理费:5236元”、“6、残疾赔偿金:16581元”补正为“5、护理费:622760元”、“残疾赔偿金:236880元”。审判员 王凤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