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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清朝、陆龙梅与程建新、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88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对原告吴清朝、陆龙梅与被告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程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88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88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5、护理费:5236元”、“6、残疾赔偿金:16581元”补正为“5、护理费:622760元”、“残疾赔偿金:236880元”。审判员  王凤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