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本喜与沈德峰、徐金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喜,沈德峰,徐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87号之一申请人:邹本喜,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华翔雍和苑6区B1号楼2单元14层1室。委托代理人:林作才,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通化市东昌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光复委。代理权限:参加庭审、承认、放弃、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保全。委托代理人:孙军,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通化市东昌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文化委。代理权限:参加庭审、承认、放弃、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沈德峰,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华翔雍和苑小区。被申请人:徐金玲,女,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现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华翔雍和苑小区。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949号。负责人:尹淑洁,经理。申请人邹本喜诉被申请人沈德峰、徐金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本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沈德峰、徐金玲价值1,15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为其担保。申请人邹本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要求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87号案件的财产保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