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临沂亿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华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陆胜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亿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市华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陆胜乾,临沂市兰山区火车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651号原告:临沂亿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传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文,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华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康,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胜乾,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龙,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火车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亿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华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陆胜乾、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火车站片区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临沂亿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亿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