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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马全农户与马福、穆广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农户,马福,穆广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923号原告:马全农户,住天津市蓟州区。代表人:马全,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马福,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穆广德,男,194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马全农户与被告马福、穆广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农户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凯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