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重庆市昱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棚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昱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棚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昱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20号8—7号。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棚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棚花村5组。法定代表人:代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琦,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昱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棚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第一,本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认定矛盾,一方面认定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仅为“口头约定”不确认书面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又仅以书面合同部分条款确认案件部分事实;第二,原审法院对该工程进度、质量、验收相关问题的认定不清;以上两点均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市昱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 敏审判员 贾华荣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