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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臧昭慧、孙伟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昭慧,孙伟峰,赵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臧昭慧,男。被执行人:孙伟峰,男。被执行人:赵祝英,女。申请执行人臧昭慧与被执行人孙伟峰、赵祝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12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借款2206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孙伟峰在日照银行账户81×××57的存款25万元。并于2017年5月2日扣划该账户存款25万元至莒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从该款中划拨1万元至(2017)鲁1122执恢172号案件。于同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臧昭慧23.7万元。申请执行人臧昭慧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书一份,以该案已执行部分款项,天泰面粉厂院内1号楼307室房产的抵押权暂时无法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臧昭慧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孙伟峰、赵祝英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22执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