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江红,王文枝,陈富杰,程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海宁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15386430-1负责人:刘会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红,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文枝,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富杰,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程秀凤,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与江红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观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