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贵与被告董金芝、陈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贵,陈家林,董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4民初421号原告张福贵,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陈家林,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农场修配所职工。被告董金芝,女,年龄不详,住饶河农场。原告张福贵与被告陈家林、董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宪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贵、被告陈家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金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年1月13日,被告在我处借款5000元,到还款日期后,经我多次催促索要,依然欠款不还。被告陈家林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我有退休金,可以用退休金偿还借款。被告董金芝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金芝与陈家林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3日,被告董金芝向原告张福贵借款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日,被告董金芝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金芝向原告张福贵借款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对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董金芝与陈家林系夫妻关系,其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被告董金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董金芝、陈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福贵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董金芝、陈家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丽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