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军立、刘全玲、何海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军立,刘全玲,何海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倪建忠,行长。被执行人:杨军立,男,汉族,47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刘全玲,女,汉族,47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海宾,男,汉族,31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军立、刘全玲、何海宾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军立、刘全玲、何海宾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全玲、何海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90元,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杨军立、刘全玲、何海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被执行人杨军立已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杨军立、何海宾亦与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庭支付10000元,余款分期支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