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77号张义华与张钧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华,张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华,女,生于1976年12月9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镇。被执行人张钧洪,男,生于1969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义华与被执行人张钧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张钧洪未按规定的时间履行(2016)云2623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钧洪于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31900000084636873账户内的现金109436元予以扣划,107917元用于清偿案件款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519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光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