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福明与朱朝辉、王彦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明,朱朝辉,王彦阳,朱慧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214号原告徐福明,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来,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嫔,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朱朝辉,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郑东新区。被告王彦阳,男,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学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慧宾,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在审理原告徐福明诉被告朱朝辉、王彦阳、朱慧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原告所诉被告“王彦阳”的名称有误,应为“王彦杨”,属于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44元,全部退还原告徐福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