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713无锡启典数码喷绘写真有限公司与陶天良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启典数码喷绘写真有限公司,陶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启典数码喷绘写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28574-4,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友谊中路23号。法定代表人:叶有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天良,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启典数码喷绘写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典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天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启典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启典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启典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205执2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谢 妍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