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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2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22刑初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小山子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小山子镇。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取保候审,由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林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开地种菜,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长岗实验林场施业区,使用手锯、斧子非法采伐林木11株,合立木蓄积0.077立方米。其中包括根径6公分的水曲柳树1株、根径9-13公分的榆树3株、根径3-9公分的三角槭树6株及根径8公分的山丁子树1株,后刘某某将其非法采伐的树木烧毁。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树木价值32.34元人民币。水曲柳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锯1把、斧子1把、水曲柳树伐根照片1张;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根径检尺记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批准且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树1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犯罪后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树峰人民陪审员  盛 新人民陪审员  赵 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