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朱光明、胡万军、佟阳、王洪凯、薛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朱光明,胡万军,佟阳,王洪凯,薛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6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光明,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胡万军,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省桦川县。被执行人佟阳,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王洪凯,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薛天亮,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826民初30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光明、胡万军、佟阳、王洪凯、薛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26民初3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