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某凤、何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某凤,何某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1171号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西正街。法定代表人王某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刘某,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某凤,女。被告何某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某凤、何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由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 劲审 判 员 卢昌翠人民陪审员 潘忠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 员代 余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