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8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某凤、何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某凤,何某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1171号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西正街。法定代表人王某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刘某,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某凤,女。被告何某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某凤、何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由原告彝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 劲审 判 员  卢昌翠人民陪审员  潘忠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 员代  余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