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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范金霞与王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霞,王国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48号原告范金霞,女,汉族,农民,住明水县。被告王国成,男,汉族,农民,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霞与被告王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协商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范金霞承担。审判员  肇彦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