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范金霞与王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霞,王国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48号原告范金霞,女,汉族,农民,住明水县。被告王国成,男,汉族,农民,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霞与被告王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协商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范金霞承担。审判员 肇彦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