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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耿某1、耿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某1,耿某2,赵某,耿某3,耿某4,耿某5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1,男,199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高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2,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高邑县,系耿某1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高邑县,系耿某1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3,女,1997年1月2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4,女,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高邑县,系耿某3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5,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高邑县,系耿某3父亲。上诉人耿某1、耿某2、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耿某3、耿某4、耿某5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某1、耿某2、赵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耿某1、耿某2、赵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某1、耿某2、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耿某1、耿某2、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