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郑长江、黎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江,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7执82号申请执行人郑长江,男,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被执行人黎云龙,男,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7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长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7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黎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书未履行部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国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