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顺和与洪传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顺和,洪传兵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675号原告:姜顺和,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洪传兵,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告姜顺和诉被告洪传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姜顺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顺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姜顺和负担。审判员  周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