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某诉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794号原告邓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福民乡志城村1组。被告陈某,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住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142-1号石油公司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判员 曲宪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