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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某诉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794号原告邓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福民乡志城村1组。被告陈某,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住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142-1号石油公司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判员  曲宪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