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少强与河南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强,河南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69号原告:陈少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羿池,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恒基苑8号。法定代表人:姜德顺,职务经理。被告:张献忠,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陈少强与被告河南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陈少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于交纳。审 判 长 许婷婷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