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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少强与河南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强,河南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69号原告:陈少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羿池,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恒基苑8号。法定代表人:姜德顺,职务经理。被告:张献忠,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陈少强与被告河南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陈少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于交纳。审 判 长  许婷婷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