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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姜明宏与陈小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宏,陈小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920号原告:姜明宏,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陈小清,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宏诉被告陈小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明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明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明宏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