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曹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曹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号。诉讼代表人:董伟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永成,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曹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永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