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燕召军与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召军,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燕召军,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银平,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燕召军与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益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查,被告迪益置业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材料销售,其向包括原告等多人借款并承诺付息,违反国家金融秩序相关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燕召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晶晶人民陪审员 杨秋娥人民陪审员 翟小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