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万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万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金杨社区占村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849539012。法定代表人:占善龙,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住所地宁国市宁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40891K。法定代表人:李成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