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336号原告:刘某,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鲁某,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力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鲁自力审判员 张继新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