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湖北坦程道路服务有限公司、赵丽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湖北坦程道路服务有限公司,赵丽锋,刘明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398号之一原告: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679798564M,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潘家湾镇通武街30号。法定代表人:丁爱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仪,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坦程道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300870-5,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周画路。法定代表人:刘明群。被告:赵丽锋,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刘明群,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坦程道路服务有限公司、赵丽锋、刘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9元(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梦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