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绪现青与王江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绪现青,王江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14号原告:绪现青,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江波,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绪现青与被告王江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绪现青提出被告王江波现已书面保证改正自身的错误,因此原告同意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绪现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绪现青承担。审判员 郑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