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文义与郝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义,郝喜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20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喜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文义与被执行人郝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郝喜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