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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659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民族,现住栾城区。被告:郭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民族,现住安徽省含山县。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香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