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659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民族,现住栾城区。被告:郭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民族,现住安徽省含山县。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香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