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小园、刘勇等与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园,刘勇,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东民重字第10号原告:王小园,女,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刘勇,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竟远,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318号,组织机构代码:49100592-1法定代表人:黄欧平,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韩平安,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037864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之子于2014年1月9日11时30分剖腹产娩出,1月10日15时29分拟“羊水吸入综合征“收入NICU,进行对症治疗,12日患者迅速出现反应差,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迟钝,经被告予以心外按压,盐酸肾上腺,纠酸等,心率一度维持正常,但患儿一直处于昏迷状态,13日早患儿出现心率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基本的抢救和注意义务,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因医疗过程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8960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小园、刘勇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万元;二、双方就本起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270元,退回原告1135元,由原告承担113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美兰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