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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更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任泽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泽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271号罪犯任泽明,绰号大傻,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军岗村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以(2007)一中刑初字第15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任泽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9000元。宣判后,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以(2008)高刑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2008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对其减刑九个月;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9月27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泽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间,该犯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在北京丰台区、房山区、河北省固安县等地,采取翻墙入院、蒙面、捆绑值班员等手段,抢得北京摩天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县马庄乡东桃园村等十余家单位的电缆线、电机、现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0780元。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泽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泽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运忠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