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沙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沙成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666号原告: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文茜,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成军,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伊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